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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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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应由赠与人、受赠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材料如下:

(1)、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离婚证明书);

(2)、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材料;

(4)、赠与的财产所有权材料(如不动产权证等);

(5)、赠与合同文本(可由公证员代拟);

(6)、公证员认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如赠与人已婚的,赠与人夫妻双方应共同办理;若属离异,所分财产属与原配偶共有,且该财产未分割清楚的,应与该原配偶共同办理;所需材料如上要求;若属丧偶,需处分的财产为与原配偶共有,则需先对该原配偶享有的份额办理继承。

2.赠与财产,需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需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离异,若该财产未分割,与原配偶共同办理;丧偶,提交原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如该赠与财产与原配偶共有,需先办继承。

3.赠与物必须是全产权的,无抵押、无质押、无争议。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公证员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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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全年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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