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0771-2236789
办证指南
全部分类
赠与公证
详情
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应由赠与人、受赠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材料如下:
(1)、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离婚证明书);
(2)、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材料;
(4)、赠与的财产所有权材料(如不动产权证等);
(5)、赠与合同文本(可由公证员代拟);
(6)、公证员认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如赠与人已婚的,赠与人夫妻双方应共同办理;若属离异,所分财产属与原配偶共有,且该财产未分割清楚的,应与该原配偶共同办理;所需材料如上要求;若属丧偶,需处分的财产为与原配偶共有,则需先对该原配偶享有的份额办理继承。
2.赠与财产,需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需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离异,若该财产未分割,与原配偶共同办理;丧偶,提交原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如该赠与财产与原配偶共有,需先办继承。
3.赠与物必须是全产权的,无抵押、无质押、无争议。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公证员要求为准。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21层
咨询电话 :0771-2236789;0771-3306060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全年无休

办公地址 :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23号南宁·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八号楼B座1层101室
Copyright ©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桂ICP备20003366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
客户留言
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