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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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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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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出生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若没有出生证的,提供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或人事档案、个人履历表等,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格式附后)。上述证明都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等可以证明出生事实的其它材料;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4、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5、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若干张;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注:申请人手持委托书的照片直接发送至公证处邮箱:bbwgzc@163.com)、受托人的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附: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居民)XXX,男/女,于 XXXX 年X月X日在X省X市X县出生,其生父是 XXX,生母是 XXX。
单位名称及印章、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证人员: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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