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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继承公证
申办继承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款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可由死者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档案保管/个人履历表的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或主要成员页的复印件,并经有关部门盖章);
5、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1、继承公证可由继承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4、若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亦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具体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
5、亲属关系证明参考格式
证 明
我单位职工(居民/村民) XXX (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于X年X月X日因X 原因死亡。其生前结婚X次,配偶是 XXX尚健在(或已于X年X月X日死亡),其共有子女X个,分别是:XXX (性别,出生,住址)......;其父亲是XXX 尚健在(或已于 X年X月X日死亡),母亲是XXX 尚健在(或已于X年X月X日死亡)。XXX生前有(或无)遗嘱。
X年X月X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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