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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进单位,普法宣传我先行
公证知识进单位,普法宣传我先行


       随着人们的财富积累日渐丰富,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因财产约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家事方面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为进一步提高退休职工的法律意识,普及家事公证的法律知识,帮助退休职工解决家庭矛盾纠纷和财富传承问题,2024年3月23日,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离退休管理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退休党支部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办公大楼举办了“家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普法宣传讲座活动。

       此次“家事法律风险防范”普法宣传讲座活动由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公证员覃淑珍主讲。覃淑珍公证员从家事法律风险原因、常见家事公证类型、公证的效力、常见问题、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以案说法,普及家事公证法律知识。



      同时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还指派了六名公证人员在讲座结束后,现场开展一对一普法咨询活动,帮助现场听众解决遇到的家事法律问题。



       参加活动的老同志普遍认为:此次活动开展得很有必要、很及时,覃公证员的讲座生动、形象、接地气,容易理解,使大家从中了解了到公证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让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家庭更加美满幸福。交行工会退管部联合北部湾公证处组织的这次活动让大家感到很贴心、很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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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的财富积累日渐丰富,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因财产约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家事方面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为进一步提高退休职工的法律意识,普及家事公证的法律知识,帮助退休职工解决家庭矛盾纠纷和财富传承问题,2024年3月23日,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离退休管理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退休党支部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办公大楼举办了“家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普法宣传讲座活动。

       此次“家事法律风险防范”普法宣传讲座活动由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公证员覃淑珍主讲。覃淑珍公证员从家事法律风险原因、常见家事公证类型、公证的效力、常见问题、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以案说法,普及家事公证法律知识。



      同时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还指派了六名公证人员在讲座结束后,现场开展一对一普法咨询活动,帮助现场听众解决遇到的家事法律问题。



       参加活动的老同志普遍认为:此次活动开展得很有必要、很及时,覃公证员的讲座生动、形象、接地气,容易理解,使大家从中了解了到公证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让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家庭更加美满幸福。交行工会退管部联合北部湾公证处组织的这次活动让大家感到很贴心、很暖心。
北部湾公证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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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北部湾公...
扎实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我处联合广西十余家律师事务所赴广东省公证处调研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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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难留存?先做保全公证!(上篇)
电子数据难留存?先做保全公证!(上篇)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被广泛应用到生活和各行各业中,且适用范围还在逐渐扩大。电子数据具有方便存储、传播效率高、获取快速等优点,但是易修改、易伪造、易丢失,存在原始性及真实性认定困难的问题,因此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格外重要。

 

 









近日,李女士发现其“闺蜜”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诋毁李女士名誉的不实言论,对李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李女士多次与“闺蜜”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李女士的担心又随之而来,网上言论随时可能被“闺蜜”删除,如何固定保存才能使证据更加合法有效呢?






 

对于李女士的困扰

湾仔建议

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当事人提问


 



什么是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解答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的范畴,其目的在于通过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理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电子数据范围主要包括:网站网页,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APP数据等。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的优势








 



 


 

(1)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具有中立性,经其固定的证据更为客观真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减少诉讼双方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的异议,提高法院认定证据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公证机构的专业性,更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连贯性、完整性,使之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小提示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需提供原始数据,为此应及时保存相关数据,若数据本身不便保存,则应尽快向公证机构、法院等第三方机构申请保全。

 

·留存能够证明证据指向方身份真实性的相关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应客观真实,并尽量保持其完整性、清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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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被广泛应用到生活和各行各业中,且适用范围还在逐渐扩大。电子数据具有方便存储、传播效率高、获取快速等优点,但是易修改、易伪造、易丢失,存在原始性及真实性认定困难的问题,因此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格外重要。

 

 









近日,李女士发现其“闺蜜”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诋毁李女士名誉的不实言论,对李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李女士多次与“闺蜜”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李女士的担心又随之而来,网上言论随时可能被“闺蜜”删除,如何固定保存才能使证据更加合法有效呢?






 

对于李女士的困扰

湾仔建议

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当事人提问


 



什么是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解答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的范畴,其目的在于通过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理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电子数据范围主要包括:网站网页,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APP数据等。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的优势








 



 


 

(1)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具有中立性,经其固定的证据更为客观真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减少诉讼双方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的异议,提高法院认定证据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公证机构的专业性,更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连贯性、完整性,使之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小提示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需提供原始数据,为此应及时保存相关数据,若数据本身不便保存,则应尽快向公证机构、法院等第三方机构申请保全。

 

·留存能够证明证据指向方身份真实性的相关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应客观真实,并尽量保持其完整性、清楚性。




居住权入“典”,“以房养老”不是梦!
居住权入“典”,“以房养老”不是梦!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贡献,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由于居住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属于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权利,众多读者对此产生疑问,今天,小编湾仔就带您来认识“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简单举例,假如你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亲属,你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你的亲属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归你所有,但你的亲属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权利。







 

 

 

 

 




如何理解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由此看来,“居住权”并不简单!

 

“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的权利,但是,“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房屋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假如房屋转让,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权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但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制度可以为我们解决哪些生活上的问题呢?


 



 

老年人如何“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一些老人手头不宽裕却有一套房子,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这样的方式,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生活质量反而大幅下降;如果抵押给保险公司,又担心拿到的钱太少。设立居住权后,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法律制度,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避免老人“钱房两空”。

 

例如在赡养案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或由当事人自愿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给“老年人”生活上的保障,又如在买房案中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为自己创设居住权,可以解决父母居住问题,最终实现“以房养老”!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还能解决生活中的以下问题:

 

·离婚案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离婚不离家;

 

·继承案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时同时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继承人有房可住;

 

·分家析产案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保障各方利益;

 

·公租房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使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什么忙?


 



 

1.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选择为这份合同加份保障,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2.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可以在房产继承人之外, 保留弱势人群的居住权,例如对于有心智障碍、残疾子女的家庭而言,在遗嘱公证中,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遗嘱中为弱势群体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这样既可以不用担心房产以后的管理问题,又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

 

3.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当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在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归属时,设定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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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贡献,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由于居住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属于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权利,众多读者对此产生疑问,今天,小编湾仔就带您来认识“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简单举例,假如你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亲属,你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你的亲属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归你所有,但你的亲属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权利。







 

 

 

 

 




如何理解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由此看来,“居住权”并不简单!

 

“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的权利,但是,“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房屋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假如房屋转让,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权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但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制度可以为我们解决哪些生活上的问题呢?


 



 

老年人如何“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一些老人手头不宽裕却有一套房子,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这样的方式,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生活质量反而大幅下降;如果抵押给保险公司,又担心拿到的钱太少。设立居住权后,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法律制度,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避免老人“钱房两空”。

 

例如在赡养案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或由当事人自愿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给“老年人”生活上的保障,又如在买房案中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为自己创设居住权,可以解决父母居住问题,最终实现“以房养老”!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还能解决生活中的以下问题:

 

·离婚案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离婚不离家;

 

·继承案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时同时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继承人有房可住;

 

·分家析产案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保障各方利益;

 

·公租房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使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什么忙?


 



 

1.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选择为这份合同加份保障,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2.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可以在房产继承人之外, 保留弱势人群的居住权,例如对于有心智障碍、残疾子女的家庭而言,在遗嘱公证中,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遗嘱中为弱势群体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这样既可以不用担心房产以后的管理问题,又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

 

3.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当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在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归属时,设定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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