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搜索
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0771-2236789

当前位置:
首页
/
/
居住权入“典”,“以房养老”不是梦!

新闻动态

资讯分类

居住权入“典”,“以房养老”不是梦!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7-2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贡献,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由于居住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属于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权利,众多读者对此产生疑问,今天,小编湾仔就带您来认识“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简单举例,假如你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亲属,你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你的亲属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归你所有,但你的亲属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权利。







 

 

 

 

 




如何理解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由此看来,“居住权”并不简单!

 

“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的权利,但是,“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房屋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假如房屋转让,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权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但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制度可以为我们解决哪些生活上的问题呢?


 



 

老年人如何“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一些老人手头不宽裕却有一套房子,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这样的方式,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生活质量反而大幅下降;如果抵押给保险公司,又担心拿到的钱太少。设立居住权后,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法律制度,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避免老人“钱房两空”。

 

例如在赡养案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或由当事人自愿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给“老年人”生活上的保障,又如在买房案中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为自己创设居住权,可以解决父母居住问题,最终实现“以房养老”!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还能解决生活中的以下问题:

 

·离婚案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离婚不离家;

 

·继承案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时同时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继承人有房可住;

 

·分家析产案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保障各方利益;

 

·公租房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使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什么忙?


 



 

1.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选择为这份合同加份保障,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2.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可以在房产继承人之外, 保留弱势人群的居住权,例如对于有心智障碍、残疾子女的家庭而言,在遗嘱公证中,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遗嘱中为弱势群体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这样既可以不用担心房产以后的管理问题,又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

 

3.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当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在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归属时,设定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其居住。

 

居住权入“典”,“以房养老”不是梦!

【概要描述】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贡献,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由于居住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属于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权利,众多读者对此产生疑问,今天,小编湾仔就带您来认识“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简单举例,假如你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亲属,你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你的亲属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归你所有,但你的亲属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权利。







 

 

 

 

 




如何理解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由此看来,“居住权”并不简单!

 

“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的权利,但是,“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房屋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假如房屋转让,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权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但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制度可以为我们解决哪些生活上的问题呢?


 



 

老年人如何“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一些老人手头不宽裕却有一套房子,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这样的方式,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生活质量反而大幅下降;如果抵押给保险公司,又担心拿到的钱太少。设立居住权后,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法律制度,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避免老人“钱房两空”。

 

例如在赡养案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或由当事人自愿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给“老年人”生活上的保障,又如在买房案中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为自己创设居住权,可以解决父母居住问题,最终实现“以房养老”!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还能解决生活中的以下问题:

 

·离婚案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离婚不离家;

 

·继承案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时同时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继承人有房可住;

 

·分家析产案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保障各方利益;

 

·公租房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使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什么忙?


 



 

1.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选择为这份合同加份保障,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2.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可以在房产继承人之外, 保留弱势人群的居住权,例如对于有心智障碍、残疾子女的家庭而言,在遗嘱公证中,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遗嘱中为弱势群体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这样既可以不用担心房产以后的管理问题,又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

 

3.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当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在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归属时,设定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其居住。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7-22
  • 访问量:0
详情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贡献,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由于居住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属于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权利,众多读者对此产生疑问,今天,小编湾仔就带您来认识“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简单举例,假如你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亲属,你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你的亲属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归你所有,但你的亲属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权利。

 

 

 

 

 

如何理解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由此看来,“居住权”并不简单!

 

“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的权利,但是,“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房屋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假如房屋转让,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权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但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制度可以为我们解决哪些生活上的问题呢?

 

 

老年人如何“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一些老人手头不宽裕却有一套房子,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这样的方式,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生活质量反而大幅下降;如果抵押给保险公司,又担心拿到的钱太少。设立居住权后,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法律制度,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避免老人“钱房两空”。

 

例如在赡养案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或由当事人自愿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给“老年人”生活上的保障,又如在买房案中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为自己创设居住权,可以解决父母居住问题,最终实现“以房养老”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还能解决生活中的以下问题:

 

·离婚案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离婚不离家

 

·继承案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时同时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继承人有房可住;

 

·分家析产案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保障各方利益;

 

·公租房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使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什么忙?

 

 

1.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选择为这份合同加份保障,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2.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可以在房产继承人之外, 保留弱势人群的居住权,例如对于有心智障碍、残疾子女的家庭而言,在遗嘱公证中,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遗嘱中为弱势群体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这样既可以不用担心房产以后的管理问题,又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

 

3.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当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在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归属时,设定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其居住。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21层

咨询电话 :0771-2236789;0771-3306060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全年无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办公地址 :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23号南宁·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八号楼B座1层101室

 

 

Copyright ©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桂ICP备20003366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